为了保证党校学员顺利完成学习任务,使党校工作进一步规范化、制度化,特制订本规定:
1、申请入党的积极分子,须经党校培训并结业,符合入党条件,方能按程序吸收入党。
2、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校学习,需经分团委团校考试合格,且学年内无不及格科目,班级智育排名前15名,经党总支审核后,按分配名额上报党校。
3、学员在党校学习期间,必须严格考勤登记,不能随意缺席。因病或因事请假,报党校审核同意后,请假方为有效。无故缺勤一次,视作自动放弃培训资格,病假或事假超过两次,不准参加结业考试,不予结业。凡考试舞弊者,取消大学期间参加党校学习的资格,并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。
4、培训期间,学员要认真做好课堂笔记和自学笔记,及时联系实际撰写思想汇报或体会文章(不得少于1000字)。学习结束按时参加考试。
5、党校组织有关干部对学员的学习纪律、笔记、总结和考试成绩等进行综合评价,总评100分,其中上课出勤占30%,讨论小结占10%,考试分数占60%。评价合格者,颁发结业证书,对参加培训期间表现优异的学员,授予“优秀学员”称号,并予以奖励。
6、本次党校培训以小组为单位,从学员中挑选1名担任组长,各小组组长在党校的领导下负责学习、管理工作,落实考勤制度。
7、学员在党校培训期间的表现情况存入个人档案,作为发展党员、提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。
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,请学员自觉遵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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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○一三年三月